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情況,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