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日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適用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兑幊獭穼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程》,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轉移手續,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
《規程》指出,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姚聞)